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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律师: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这样判((2018)青0122民初2274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湟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律师: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这样判((2018)青0122民初2274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122民初2274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20天×70元)、营养费8400元(120天×70元)、误工费3300元(32天×70元)、护理费3000元(20天×150元)、二次手术费1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180元、伤残赔偿金233352元,合计268632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张某增加诉讼请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医药费16130元,变更误工费为27000元(180天×150元)、护理费为9000元(60天×150元)、鉴定费为3080元,合计314362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7日,二被告共同雇佣我在其二人承揽的××区修建工程木工工地务工,约定日工资为150元。2018年6月9日8时许,我在高架板上工作时不慎坠落摔伤,被送至湟中县第二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高空坠落伤、多发伤、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胰腺尾部挫裂伤、后膜膜血肿、左侧肾周血肿、结肠系膜挫伤、失血……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中,对二被告辩称已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医药费87051.60元的事实,原告认为应以实际转账记录为准进行核算,经审查,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杨某通过微信向原告及其子张海鹏转账共计80900元,故本院对二被告辩解的事实不予采信;对二被告已支付住院押金2000元的事实,根据二被告所提交的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交纳住院押金2000元的收据照片,本院予以确认;对二被告辩称已给付原告之子现金4000元,未索要收条的事实,原告予以否认,经审查,因二被告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辩称的事实存在,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二被告提出的青海红十字医院司法鉴定所青红医司鉴[2018]临鉴字第1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某公司某公司[2018]临鉴字……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任国全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163192.58元;二、原告张某自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105780.21元;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承办律师紧扣解除程序与证据规则展开论证,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常见问题(FAQ)

问: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怎么维权?

答: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保留考勤、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起诉。

问:没签劳动合同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答: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