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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刑事辩护诉讼案例:(2019)青0122刑初90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刑事辩护诉讼案例:(2019)青0122刑初90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非法采矿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22刑初90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赵小娟、黄蓉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戴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实施采砂活动,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导致耕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被告人雷某、戴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雷某、戴某犯非法采矿罪的罪名不妥,应当予以纠正。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二被告人积极退赔赃款和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雷某、戴某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某提出犯意,负责租赁村民的耕地,购买采砂工具,经营采砂五年之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在湟中县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等部门责令被告人停止非法采砂等……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被告人戴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雷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1466584.73元依法没收,由办案单位湟中县公安局上缴国库;被告人戴某违法所得1400000元依法没收,由办案单位湟中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赵小娟、黄蓉律师作为被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刑事辩护工作中,辩护律师围绕犯罪事实、证据标准、量刑情节等关键环节展开辩护,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多少?

答: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幅度需结合案情由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