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2017)青0102刑初180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故意伤害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2刑初180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7日1时43分许,被告人马某因与妻子马某甲之间的矛盾同杜某某(已被行政处罚)、万某至西宁市城东区福中巷(门牌已隐去)马某的岳母马某乙家中,被告人马某与其妻子马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马某遂对马某甲进行殴打,期间,其将劝架的被害人马某乙左手腕处拧掰致伤。2017年2月13日,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青正信司鉴所【2017】临检字第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马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法庭,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基本人口常住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某作案时的真实年龄及实际身份;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中路(门牌已隐去)将被告人马某抓获;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违法行为人杜某某因对被害人马某丙实施殴打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4.青海省康乐医院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马某乙就诊后诊断为左腕肿胀、青紫、压痛并且腕……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有认罪悔罪表现,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据此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刑事辩护工作中,辩护律师围绕犯罪事实、证据标准、量刑情节等关键环节展开辩护,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多少?
答: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幅度需结合案情由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