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2017)青刑终47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故意伤害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刑终47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8日,被害人冶生才向上诉人马惠杰打电话讨债被拒接后,于29日1时许,邀苗某陪同,某公司家属院8号楼2单元1楼出租房索要到期欠款。马惠杰开门后,被害人冶生才朝马惠杰面部击打一巴掌,马惠杰即持刀朝被害人胸、腹部捅刺一刀,二人随即发生撕扯、互殴,期间,马惠杰再次捅刺冶生才胸、腹部一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冶生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冶生才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左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同日20时许,被告人某宾馆被抓获。上诉人马惠杰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主观上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捅刺被害人并致其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认定故意杀人属定性错误。经查,上诉人持刀捅刺被害人冶生才并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上诉人意图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不明显,一审认定上诉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定性错误。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诉辩理由成立。上诉人马惠杰及其辩护……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惠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认定故意杀人罪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马惠杰及其辩护人关于一审定性错误,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关于被害人存在过错及上诉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出庭意见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定性不当。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刑初37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即对被告人马惠杰的量刑及民事赔偿部分;(二)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刑初37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被告人马惠杰的定罪部分;(三)上诉人马惠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律师作为被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从证据确实充分性、自首立功情节、认罪认罚从宽等角度提出了辩护意见,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多少?
答: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幅度需结合案情由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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