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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刑事辩护诉讼案例:(2017)青0102刑初9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刑事辩护诉讼案例:(2017)青0102刑初9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盗窃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2刑初9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陈峥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乘坐33路公交车由货场东车站至小商品车站途中,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其挎包内的现金10100元盗取,后欲逃走时被被害人张某某及车内乘客当场抓获。案发后,赃款10100元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张某某财物被盗后报案的事实。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孙某某被依法抓获归案的事实。3.接收证据清单、发还物品及刑事照片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孙某某盗取的现金进行拍照固定的事实。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真实年龄及身份情况的事实。5.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9日中午,我与孙某某上了一辆本市33路公交车,坐了两三站,他让我一同下车,他走在我前面,他快下车时车上一名女乘客从后面抓住了他。女乘客给车里的人说了些什么我不知道,因为我听不见,同车的几名乘客就一起抓住了孙某某。后来我知道是孙……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又聋又哑的人,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发表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陈峥律师作为被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从证据确实充分性、自首立功情节、认罪认罚从宽等角度提出了辩护意见,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多少?

答: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幅度需结合案情由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