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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刑事辩护诉讼案例:(2019)青27刑终16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聚众斗殴罪
  • 审理法院: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27刑终16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某纠集然某、西某、桑某、青某、丁某、尼玛旦周、多某、求某等人与上诉人江某1、江某2、格某3、格某1一方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其中上诉人南某、江某1系首要分子,其余十一名上诉人为积极参与者。二审检察员提出的上诉人江某1、江某2、格某1、格某3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的出庭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提出对四上诉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不符合两高三部《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从宽的幅度,故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南某、然某、桑某、西某、江某1、江某2、格某1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格某3提出的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有玉树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案发当天民警的执……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玉树市人民法院(2019)青2701刑初20号刑事判决定罪部分及第十四项。二、撤销玉树市人民法院(2019)青2701刑初20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三、被告人南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25年4月12日止);被告人桑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被告人然某犯聚众……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刑事辩护工作中,辩护律师围绕犯罪事实、证据标准、量刑情节等关键环节展开辩护,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多少?

答: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幅度需结合案情由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