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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故意伤害罪律师: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6)青0105刑初158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故意伤害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6)青0105刑初158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共同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可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情节量刑。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基于此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刑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刑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从证据确实充分性、自首立功情节、认罪认罚从宽等角度提出了辩护意见,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多少?

答: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幅度需结合案情由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