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人王君犯贩卖毒品罪案件((2016)青01刑终字第1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人王君犯贩卖毒品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6)青01刑终字第1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刑事裁定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赵小娟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5年9月8日20时许,上诉人王君与马某甲通过电话约定,王君携带毒品驾驶自有的青AS67**某公司路青海省艺术学校附近,与马某甲在轿车内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马某甲身上查获白色晶体颗粒物1小包及毒资人民币100元,从王君身上查获白色晶体颗粒物3小包及毒资人民币1300元,经鉴定,以上查获的白色晶体颗粒物净重8.59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分的事实清楚。对于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照片、尿样检测报告、机动车信息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经二审庭审质证、认证,仍予以确认。上诉人王君在贩某毒品时被当场查获毒品8.59克,应当认定为其贩某毒品数量。故其关于原判认定贩某毒品数量有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贩某甲基苯丙胺7克以上不满10克,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故原判在三年以上对王君量刑正确。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君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某,净重8.59克,其行为确已构成贩某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君提出的原判认定其贩某毒品数量有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对其量刑时,已经考虑到其认罪态度好等情形,故其本人及辩护人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正确,应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赵小娟律师作为被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刑事辩护工作中,辩护律师围绕犯罪事实、证据标准、量刑情节等关键环节展开辩护,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多少?
答: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幅度需结合案情由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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