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诈骗罪案件((2017)青刑终37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诈骗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刑终37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刑事裁定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黄蓉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宁某以开沙场、帮战友开矿、包草山挖虫草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芦某、魏某、卢某、丁某现金431.465万元,其赃款用于还款、支付高额利息、购买彩票、个人消费等,赃款未能追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2年7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宁某以帮战友开矿、包草山挖虫草、开沙场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芦某现金230.065万元。上述事实,有一审、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宁某出具给芦某借条证明:2012年10月30日宁某给芦某出具5万元借条、2013年8月10日出具26万元借条(本人由出租车做抵押)、2013年10月6日出具10万元借条、2013年10月11日出具4万元借条、2013年10月31日出具10万元借条、2014年1月12日出具10万元借条、2014年2月27日出具7万元借条、2014年3月4日出具10万元借条、2014年5月27日出具50万借条、2014年……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骗取他人财物431余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严惩。原判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无不当。宁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的二审出庭意见合理合法,应予采纳。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四、裁判结果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祁国庆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黄蓉律师作为被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刑事辩护工作中,辩护律师围绕犯罪事实、证据标准、量刑情节等关键环节展开辩护,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多少?
答: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幅度需结合案情由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