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罪案件((2016)青0103刑初260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传播淫秽物品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6)青0103刑初260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间,被告人明某使用手机聊天软件注册米聊账号,并分别使用米聊号分别创建名为“西宁野战”、“公开群”、“西宁时尚前沿”、“西宁丁字裤”的米聊群,被告人明某作为上述米聊群的创建人和管理人员,在发现上述群中有成员发布大量的淫秽视频,图片而未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且其本人也在上述群中转发淫秽视频、图片。截止案发时,名为“西宁野战”的米聊群成员达200人。名为“公开群”的米聊群成员达196人,名为“西宁丁字裤”的米聊群成员达106人,名为“西宁时尚前沿”的米聊群成员达198人。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明某的手机并送检,根据西宁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宁公鉴字(2016)20号、宁公鉴字(2016)40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送检的从被告人明某手机中提取的物品中有159件属于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鉴定意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利用手机聊天软件创建聊天群组,作为聊天群组的创建人和管理人,在发现群组中有成员发布大量淫秽物品后,没有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且其本人也在上述群组中转发淫秽电子信息,四个群组成员达700人,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明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明某提出的其创建聊天群组时主观上没有传播淫秽物品的故意的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险,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黑色HONOR手机一部及随案移送的六张光盘,留作证据保存。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作为被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刑事辩护工作中,辩护律师围绕犯罪事实、证据标准、量刑情节等关键环节展开辩护,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多少?
答: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幅度需结合案情由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