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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诈骗罪律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7)青0104刑初49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西宁诈骗罪律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7)青0104刑初49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诈骗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4刑初49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喇海娟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某银行广场支行员工,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同学关系。2015年被告人卫某为提升自己的工作业绩,私自与他人联系高息揽储引进资金,2015年3月,被告人卫某在得知被害人张某某欲向银行贷款后,其便以其受单位委托在引进资金,待资金引进后帮助被害人张某某贷款为由,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又以单位领导同意贷款,但让被害人张某某替银行垫付“咨询服务费”促成银行高息揽储的业务为由,先后骗取张某某共计90余万元。后被告人卫某将其中部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卫某在被害人张某某多次要求下出具了一张收条,并承诺二个月内退还。随后被告人卫某离开西宁市,被害人张某某向西宁市公安局报案,2016年7月6日西宁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民警在陕西省杨凌会展中心酒店南广场将被告人卫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被告人卫某在得知其欲向银行贷款后,便以受单位委托……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9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人卫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28年3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喇海娟律师作为被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刑事辩护工作中,辩护律师围绕犯罪事实、证据标准、量刑情节等关键环节展开辩护,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多少?

答: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幅度需结合案情由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