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2019)青2221民初1056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2221民初1056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马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损害造成的损失12万元人民币;2、判决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2日原告马某1与案外人张某2从门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得青石咀镇建博商住楼《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2012年5月门源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征收被告张某1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位于门源县青石咀宁张公路西侧的0.57亩土地。2012年8月6日原告马某1与案外人张某2在门源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并于当日与门源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同年9月14日原告马某1与门源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遂取得门源县青石咀宁张公路西侧(交警队以南)的土地使用权。2017年4月10日原告马某1与实际施工人吕某签订《房屋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一个月,在施工期间如哪一方的原因造成停工的问题时在停工期间,每天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2017年4月21日、23日被告张某1到建博商住……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不同时符合构成重复起诉的三项条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法律规定。侵权事实已为原生效判决所确认,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就是如何确定受害人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后果。该后果指的是给受害人造成的现实损失。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因签订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且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和增加。因此,原告以和合同相对方约定的违约金直接向被告主张损失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当以查明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张某1赔偿原告马某1损失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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