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019)青0102民初4383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02民初4383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浩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赔偿原告设备损失费180,000.00元;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三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采购的相关设备过程中,于某公司项目现场认识了梁某(本案第三人),郑发科与梁某就在西宁期间使用大型起重机械安装设备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由郑发科通知梁某,由梁某负责安排设备的装运工作。2018年4月22日某公司老旧设备,当时由被告二董某驾驶被告三张某所有的机动车(车牌号×××)前往现场并完成相关工作。后因新设备安装需要,于2018年4月25日郑发科通过微信通知梁某,要求梁某安排车辆、运送设备、前往现场安装,并约定由梁某协调向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等以及支付二次用车费用共计5,500元相关事实。当天晚8时20分左右,被告董某驾驶机动车(车牌号×××某公司项目工地(西宁城东经济开发区……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该证据证明包括设备、制造、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试运行、采购保管、税收售后服务等费用为225,000元的事实,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被告董某对原告提交的运输费发票,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方向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损坏设备的真实价值,本院认为,该证据证明运输费为41,900元的事实,不能证明损坏设备的实际价值为183,100元的事实,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被告董某对原告提交的名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某机械公司员工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董某对原告提交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方向不予认可,该某机械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某公司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董某对原告提交的视频资料,真实性予以认可,证……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浩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中,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围绕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