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2018)青0103民初2035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103民初2035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东存贞、王鹏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某、汪荣、王占芸、胡生合、胡生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及护理费55739.06元;2.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11天*300元=3300元及原告孩子胡生合误工费11天*100元=1100元;3.被告支付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1天*90元=990元;4.被告支付原告食宿费320元;5.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950元;6.被告支付原告营养费11天*90元=990元;7.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26757元*20=535140元;8.被告支付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187600元;9.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6757*6=160542元;10.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费5621元*6月=33726元;11.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5日,患者汪春兰到被告医院就诊,查明患有“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在被告医院住院入诊,且在收住当天及27日之前的病例均显示汪春兰神志清、精神可,口唇及颜面无紫绀,扁桃体未见肿大,颈软,颈静脉无……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汪春兰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疾病死亡,经鉴定机构鉴定,被告医院对患者汪春兰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原告段某、汪荣、王占芸、胡生合、胡生祥系汪春兰近亲属,原告五人有权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汪春兰死亡,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段某、汪荣、王占芸、胡生合、胡生祥因汪春兰死亡应赔付的医疗费25000元、交通费950元、鉴定费12320元、误工费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70元、死亡赔偿金535140元、丧葬费33726元,合计611406元的30%计183421.8元。二、被告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积才、汪荣、王占芸、胡生合、胡生祥精神损失费20000元。三、被告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汪荣被抚养人生活费4291……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东存贞、王鹏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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