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020)青0102民初3287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02民初3287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孙婷婷、谈有婷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37524.57元;2.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房租损失1600元;以上共计:739124.5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与位于西宁市××区的某公司(以下简称汽配城)签订《临时库房使用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将1-2-38号库房出租给原告使用,每月租金800元。2019年9月16日,某物业公司代管)发生火灾,火灾造成汽配城一区二排38号、39号、40号、41号、42号五间库房不同程度过火及内部商品受损。原告系38号、42号库房的实际经营者。西宁市城东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宁东消火重认字[2020]第0001号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气焊切割作业时,高温焊渣掉落至39号铺面隔层西南角处,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被告宋某、杜某、宗某系气焊切割作业的实际施工人,某物业公司的委托。某公司出具的宁价认字[2020]46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原告因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为73……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各被告提出,原告在案涉库房存放易燃物品,且未按《临时库房使用合同》的约定购买财产损失险,对此原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证据显示,作为某物业公司对原告的库房存放物品提出过异议,应当视为原告对库房的使用符合合同约定,因原告对本案火灾的发生没有过错,原告没有承担责任的事实依据,各被告的此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一、关于本案责任主体的确定1.某公司,本院认为,某公司参与了涉案合同的具体履行事宜,某公司为合同的实际相对人。原告某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宗某,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宗某参与了案涉彩钢房的气焊切割作业,原告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居某,证据显示,某公司……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物业公司、宋某、杜某赔偿原告杨某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737524.5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孙婷婷、谈有婷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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