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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律师: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这样判((2017)青0223民初1794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223民初1794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朱某乙、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朱某甲的死亡赔偿金535140元(2016年的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26757元×20年)、丧葬费33294元(受诉法院所在地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即66589元÷2),共计568434元;2.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二人系死者朱某甲的父母,死者朱某甲系被告学校高一的住校学生。2017年4月13日下午,朱某甲在学校考完试之后回到家中,后离开家去上学。2017年4月14日上午9点40分,公安机关在互助县天佑德大道河道中发现一具女尸,经辨认为死者朱某甲。被告属寄宿制学校,按照规定,住宿学生应当受学校管理,除节假日外学校不得允许其离校,朱某甲4月13日离开学校时被告未尽到监管职责,且其下午并未到校上课,晚间也没有在宿舍住宿,被告当晚在查寝时也没有发现朱某甲已离开学校的情形,更是没有对原告进行告知。直至第二天早晨9点40分许,朱某甲被打捞……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是他的法定监护人。学校是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教育、管理的关系,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死者朱某甲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校规,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校,导致发生其死亡的后果,其有过错并应负主要责任。原告作为某的法定监护人,朱某甲承担的责任应由其承担。原告在明知朱某甲私自离校回家的情况下,未与学校老师及时沟通,且对返校情况未……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互助土族自治县第二中学赔偿原告朱某乙、吴某朱某甲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78267元(521870元×15%),已赔偿20600元,实际应赔偿57667元;二、驳回原告朱某乙、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