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2019)青0202民初623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生命权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202民初623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受害人户某丙生前受雇于被告某建设公司,并在被告新疆兵团位于乐都项目部的工地干活,2017年11月28日在被告新疆兵团工地干活时,被告某公司挖掘机司机操作失误,致使受害人户某丙腿、胯部受伤。被告某建设公司随即将受害人送往乐都区人民医院治疗,并于当日转院至被告第二医院处住院治疗。被告第二医院于12月6日为受害人户某丙进行手术,受害人与同月15日晚死亡。原告及被告某建设公司、第二医院协商后共同委托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对户某甲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18年2月7日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青正信司鉴所(2017)病检字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死者(户某丙)生前因患双侧肾上腺结核致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其死亡原因为本次因外伤、手术致深静脉血栓、肺栓塞形成及诱发肾上腺危象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诉讼中,经原告申请后委托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对被告第二医院在对户某甲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进行鉴定。2020年3……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该证据原告的证明方向属实,且证人景某当庭认可该笔录确系其签名,本院予以确认;3、申请司法鉴定各方意见说明1份,证明原告在三被告认可的前提下做了司法鉴定。被告新疆兵团对该证据不认可,认为并未参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第二医院对该证据均无异议。结合证人景某庭审中的陈述和当庭认可其签名事实,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4、尸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受害人死亡原因为深静脉血栓肺栓塞,诱发肾上腺危象多功能器官衰竭死亡。被告新疆兵团表示未参与鉴定故不予认可。被告某建设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受害人死亡与其无关。被告第二医院对该鉴定意见书表示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5、……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按主要责任赔偿原告李某1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合计425647.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某工程公司按相应责任赔偿原告李某1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合计10641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本案中,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围绕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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