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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侵权与人身损害诉讼案例:(2020)青01民终2352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侵权与人身损害诉讼案例:(2020)青01民终2352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民终2352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查明事实属实,二审予以确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1.原判就承担责任的划分比例是否正确;2.青海省人民医院应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23214元。第一,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争议,涉及专门医学知识,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手段和丰富的临床实践,超越普通人的经验、学识,法院应当借助临床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作为判断基础,并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加以确定。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京>法源司鉴〔2018〕医鉴字第501号)(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证实,某公司司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结论)依据充分,经质证没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及被上诉人青海省人民医院二审中对该鉴定意见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医疗损失后果的发生往往与患者自身有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只要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所有损害后果都由医疗机构承担是不合理的,应该考虑医疗机构过错程度和诊疗行……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应当为未尽医疗规范程序性注意义务的过失责任。因医疗行为的效果受医疗水准、患者自身体质以及药物的未知反应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对医疗行为的过失,虽应依法课以相应的责任,但对医疗行为的目的,应当予以良善评价,且对其过失不宜过于苛责。就本案医疗行为的过错而言,其过失程度尚未达到要为受害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程度。故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对其他费用将按责任比例确定。二、关于本案被告医疗过错行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如前所述,医疗行为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对此,鉴定意见书在认定本案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患者宋玉桂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时也指出:“但需要说明的是,被鉴定人入院时病情重,血小……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因患者宋玉桂的死亡所受经济损失857567.86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872567.86元,被告青海省人民医院承担其中20%的赔偿责任,即为174513.572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二、撤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青海省人民医院赔偿张某甲、张某乙、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