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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排除妨害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7)青0103民初779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西宁排除妨害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7)青0103民初779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3民初779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向原告土地倾倒垃圾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限期清理原告鱼塘墙外五米土地上的垃圾,排除妨害;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85年原告经乡政府的批准,在本村一片废弃沼泽地上兴建鱼塘,后经原告多年投入改造,形成一定的标准化养鱼池。2000年11月8日,经湟中县土地局确认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述证书对使用土地的面积、面积及范围经行了明确的认定。因原告鱼塘与被告宅基地以山崖为界,被告宅基地高于原告鱼塘,被告借其地高优势,从2014年7月至今,向原告土地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致使原告鱼塘水质、空气严重污染,鱼塘无法经营,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经原被告多次协商、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请。被告田某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均规定禁止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垃圾应该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的地点。《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本案原、被告虽对原告张某鱼塘围墙外5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但无论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属于谁,其用途都不是倾倒垃圾。被告在该地块倾倒垃圾并允许他人倾倒垃圾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造成侵害,应该依法停止该违法行为,清除倾倒的垃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某停止向原告张某鱼塘围墙外土地倾倒垃圾的行为。二、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清除原告张某鱼塘围墙至围墙西北方五米,西至田生彬院,南至陈林院范围中的垃圾。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本案中,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围绕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