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QINGHAI YANHUI LAW FIRM

即可预约 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提交
青海交通事故纠纷诉讼案例:(2019)青0122民初2928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交通事故纠纷诉讼案例:(2019)青0122民初2928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22民初2928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马某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某甲赔偿医疗费23615元、误工费688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营养费96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33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上述合计108215元的50%,即54107.5元;2.某保险公司某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0日凌晨5点20分许,我驾驶摩托车上班,正常行驶至湟中县西堡镇限高龙门架时,撞到了被告马某甲违停在路边的×××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尾部,致使我受伤住院,经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左手食指近节指骨骨折、左前臂骨筋膜室综合征”,住院治疗14天未愈,现仍需要第二次治疗,该事故经湟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马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认为事发时天未亮,被告马某甲驾驶大型半挂牵引车违章停车,其在夜间没有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没有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没……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是造成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被告马某甲未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警告标志、未开启示廓灯和后尾灯,是造成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赔偿责任即30%的责任。因肇事车辆×××号“解放”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固原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固原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相应限额内承……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彭阳支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固原分公司在肇事车辆×××号“解放”牌半挂牵引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马某乙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4440元、护理费770元、交通费1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合计49310元;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彭阳支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固原分公司在肇事车辆×××号“解放”牌半挂牵引车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马某乙医医疗费4084.72元(13615.73元×30%)、住院伙食补助费294元(980元×30%),合计4378……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项目计算、保险理赔顺位等多个环节。承办律师结合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据,为当事人核定了合理的赔偿范围,最大限度维护了受害人权益。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常见问题(FAQ)

问: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由商业险和责任人承担。

问: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答:可在收到认定书三日内申请复核,诉讼中也可通过举证请求法院重新认定责任比例。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