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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交通事故纠纷诉讼案例:(2019)青0222民初2086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交通事故纠纷诉讼案例:(2019)青0222民初2086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222民初2086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93493.16元、伙食补助费1960元、住院期间营养费1960元、交通费4320元、住宿费388元、鉴定费2284元、误工费12960元、护理费9900元、营养费4200元、伤残赔偿金20786元,以上总计:152251.16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医疗费变更为94406.26元、鉴定费变更为3360元、增加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总额变更为164244.2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日17时30分许,被告隆某驾驶车牌号为×××的“英伦”牌小型轿车沿享大线由民和县前河乡往满坪镇方向行驶至享大线59KM+900M处,将由南向北过马路的原告撞伤,后经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隆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一医院(以下简称“九四一医院”)住院11天,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从九四一医院转诊至九四〇医院是否合理、合法。本院认为,医院与患者系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作为接收服务一方有权选择提供服务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规定:“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转诊九四〇医院是否属于应当经过医务部门批准的情形或存在其他不合理、不必要的情形,被告未予证明,故应承担原告王某在九四〇医院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38469.75元;二、被告隆某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9447.08元。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项目计算、保险理赔顺位等多个环节。承办律师结合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据,为当事人核定了合理的赔偿范围,最大限度维护了受害人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由商业险和责任人承担。

问: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答:可在收到认定书三日内申请复核,诉讼中也可通过举证请求法院重新认定责任比例。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