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19)青2821民初560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2821民初560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赵某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5641.24元;2、判令各被告向原告伤残赔偿金2078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5176元,因原告经鉴定未构成伤残,故撤销第二项、第三项诉求。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54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90元变更为840元。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营养费3600元变更为7200元。7、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4150元变更为9020元。8、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9028元变更为25884元。9、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该项诉求撤销。10、由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2280元。以上除诉讼费共计50919.24元。事实与理由:根据2019年10月8日乌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9年8月20日原告赵某乙乘坐程学志(已当场死亡)驾驶的×××小型轿车与被告马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程学志驾驶的×××小型轿车乘车人原告赵某乙……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当根据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赵某乙的损害应当得到赔偿。对此次事故认定书被告赵某丙、赵某甲、程某甲、程某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本案中乌兰县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属责任认定错误,被告马某应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但被告方代理人称被告方因沉浸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中,未在行政复议期内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法院重新划分事故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与支持。本次交通事故经乌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员程学志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且在对面来车时超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员马阿不都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东乡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于被告马一布拉、东乡县第二汽车联运队赔偿原告车相兰、牛建荣、牛秉元、史会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0,520.85元人民币;二、被告某保险公司某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相兰、牛建荣、牛秉元、史会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人民币;(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三、由原告车相兰、牛建……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项目计算、保险理赔顺位等多个环节。承办律师结合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据,为当事人核定了合理的赔偿范围,最大限度维护了受害人权益。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常见问题(FAQ)
问: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由商业险和责任人承担。
问: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答:可在收到认定书三日内申请复核,诉讼中也可通过举证请求法院重新认定责任比例。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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