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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交通肇事罪律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7)青01刑终140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交通肇事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刑终140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亲属赔付被害人李某2亲属丧葬费30000元、医疗费9000元,赔付被害人贾某医疗费15000元。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与被害人李某2系夫妻关系,其子李某3于2010年7月31日出生,均系居民家庭户。×××某旅行社,该某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对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22000元;机动车商业保险500000元;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赔偿限额400000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76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1日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3、李某4所举之证:1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三份、结婚证复印件、青海省贵德县河阴镇新东路社区居委会证明、贵德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证明(二份),证明李某1与被害人李某2系夫妻关系,李某3于2010年7月31日出生,均系居民家庭户;李某4于1955年10月24出生,系非农业家庭户口,与李某2系父女关系;李某4有三个……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本案刑事部分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上诉人吴某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李某2亲属李某1、李某3、李某4、被害人贾某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原审判决正确、适当。上诉人某旅行社的上诉理由及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3、李某4各项损失673200.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青海省湟源县市政设施管理所物质损失11500元,合计684700.3元,由某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120000元和2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3、李某4其余损失553200.3元,已由被告人赔偿39000元,余514200.3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各项损失15500元,已由被告人赔偿150……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项目计算、保险理赔顺位等多个环节。承办律师结合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据,为当事人核定了合理的赔偿范围,最大限度维护了受害人权益。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由商业险和责任人承担。

问: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答:可在收到认定书三日内申请复核,诉讼中也可通过举证请求法院重新认定责任比例。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