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QINGHAI YANHUI LAW FIRM

即可预约 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提交
西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7)青0103民初2150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3民初2150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包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用36510.74元、衣服破损的损失780元、头盔损坏的损失88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6月29日13时40分许,原告驾驶×××"哈雷"摩托车,沿西宁市城中区滨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德堡小区"门口处,因避让由东向西左弯掉头的由被告罗某驾驶的×××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时摔倒滑行,与行驶在路北侧的马宏伟驾驶的×××丰田牌小型客车碰撞,致使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中大队作出第(账号已隐去)号《机动车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吿罗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为治疗脸部受伤花费医疗费300元,被告在某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投保了商业险。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罗某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能够证明其证明方向,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罗某向本院提交证据保险单、缴纳保险发票、三方协议书,证明摩托车的左侧受到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害。原告包某质证认为:对被告罗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某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质证认为:对保险单、缴纳保险发票无异议,三方协议书因起诉而没有效力。本院认为,对被告罗某提交的保险单、缴纳保险发票,原告某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三方协议书因没有履行,没有法律效力,不予采信。被告某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6月29日13时40分许,原告驾驶×××哈雷牌普通摩托车,沿西宁市城中区滨河南路由东向……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包某修理摩托车所需费用36510.74元、衣服破损的损失780元、头盔损坏的损失880元,合计38170.74元。二、驳回原告包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项目计算、保险理赔顺位等多个环节。承办律师结合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据,为当事人核定了合理的赔偿范围,最大限度维护了受害人权益。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由商业险和责任人承担。

问: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答:可在收到认定书三日内申请复核,诉讼中也可通过举证请求法院重新认定责任比例。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