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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怎么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解析(湟源)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5)源民一初字第432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赵小娟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日被告徐某驾驶苏N101号“斯柯达”牌大型客车沿西湟一级公路由西宁往湟源方向行驶至36公里+400米处时,与前方行驶的由王成驾驶的青A196号“金旅”牌大型客车追尾相撞,导致青A196号“金旅”牌大型客车失控,撞向由原告马某驾驶青A642“比亚迪”牌小型汽车,导致青A642“比亚迪”牌小型汽车又与张海瑞驾驶的青ANN1号“福克斯”牌小型汽车追尾相撞,造成四车部分机件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另查明,被告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王成、张海瑞及原告马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被告徐某驾驶苏N101**号“斯柯达”某汽车租赁公司,该某公司某公司投保。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本案中,被告徐某负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马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原告马某车辆损坏,经维修花费的费用应当予以赔偿,其诉……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某保险公司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马某车辆修理费224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赵小娟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项目计算、保险理赔顺位等多个环节。承办律师结合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据,为当事人核定了合理的赔偿范围,最大限度维护了受害人权益。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常见问题(FAQ)

问: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由商业险和责任人承担。

问: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答:可在收到认定书三日内申请复核,诉讼中也可通过举证请求法院重新认定责任比例。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