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7)青0102民初3767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2民初3767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赵小娟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粮油款172275元及利息3247.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粮油供销业务,长期向被告西宁市城东区三江盛鼎美食城供应粮油,原告支付粮油后被告经常欠付粮油款,但后期也支付过部分欠款。直至2017年7月底,被告欠付原告粮油款共计172275元,原告向被告要求支付欠款被拒。另,原告自最后一次结算起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即自2017年7月22日至今共104天,172275元X(4.35%X1.5/360天)X104天=3247.38元。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西宁市城东区三江盛鼎美食城在本案原告起诉之前已被办理注销登记,其民事主体资格自办理注销登记之日即消灭,因注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经营者作为民事主体承担责任,被告西宁市城东区三江盛鼎美食城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四、裁判结果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5元,不予收取。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赵小娟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买卖合同纠纷中,交货、验收、付款时间节点的证据固定至关重要。承办律师围绕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微信对账记录等证据,清晰还原了交易过程,有力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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