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7)青0102民初2534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2民初2534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供货款5015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045.9元;以上合计65198.9元;3.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22450元的货物;2016年1月26日双方又签订了相同的合同,原告再次依约向被告供应了27703元的货物,但被告至今不予支付货款,构成了违约。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产品购销合同,证明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2、供货单1份,证明双方对矿产器械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做了明确约定,合同已实际履行。3、产品购销合同2016年1月26日签订,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第二次原告向被告提供的矿产器械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做了明确约定,总价为27703元。4、合同清单1份2016年1月26日,证明原告向被告实际交付了矿产器械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27703元的货物,被告也盖……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依约供应了货物,被告应当按期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不予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另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某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恰当,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0153元及违约金15045.9元的主张,因原告的主张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违约金金额范围,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某矿业公司祁连分公司、某矿业公司于某经销部货款50153元及违约金15045.9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承办律师从交易习惯、履行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角度组织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逐项论证,相关代理意见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