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8)青0103民初416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103民初416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重新办理4部电梯的合格证;2、依法判令被告从交付4部电梯合格证之日起继续履行2年的维保合同;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4年至2017年4部电梯产生的维修费用1351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3月签订《电梯销售安装合同》,2012年5月签订《维保合同》,约定免费保修期自验收起24个月。合同签订后,被告对其安装的位于西宁市城东区锦峰滨河苑8号楼(东梯、西梯)、10号楼(东梯、西梯)内的4部电梯一直未作验收(交付合格证),也未进行相应的维保。2017年8月29日,被告向某某物业公司移交4部电梯的合格证。根据该合格证显示,其办理时间为2013年6月,但实际交付日期为2017年8月。被告为了逃避两年维保期内的维修义务,交付不符合约定的合格证,违反了双方间的约定,并且在免费维保期内,被告拒不履行维保义务,原告某公司维修,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被……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被告提交的一、二、三、四、五、六,双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其能够证明原、被告存在14部电梯的买卖合同关系,2013年7月14部电梯全部投入使用,免费维保期为验收之日起24个月,但其中涉案的4部电梯是在2013年7月11日检验合格的,检验合格证是后补的,被告于2017年8月29日将以上验收合格的资料移交给原告,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四、五,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七,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八、九,原告无异议,能够证明就涉案的4部电梯,某公司某公司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2元,减半收取1501元,由原告某房地产公司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承办律师从交易习惯、履行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角度组织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逐项论证,相关代理意见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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