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9)青0121民初1820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21民初1820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边远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35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712.81元(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4月19日,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2月4日签订一份《服装销售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提供一批羽绒类服装给被告销售,货款总价为145000元,销售期限为30天,被告先向原告支付保证金40000元,保证金于销售期届满时折抵货款。另,双方约定无论销售情况如何,被告都需在销售期届满时向原告支付尾款10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提供货物给被告于大通县销售,但截止到目前,被告只向原告支付10000元保证金,剩余的30000元保证金和105000尾款被告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李某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服装销售协议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协议的事实;2、欠条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服装销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按协议履行义务。原告李某主张的货款,应当支持。欠款利息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而被告抗辩主张的服装质量有问题,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某货款135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边远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买卖合同纠纷中,交货、验收、付款时间节点的证据固定至关重要。承办律师围绕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微信对账记录等证据,清晰还原了交易过程,有力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