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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解析(民和)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解析(民和)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222民初1548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赵小娟、孙婷婷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61093.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7638.26元,共计3478731.3元(违约金=欠款总额×违约金比例=3361093.04元×3.5%=117638.26元);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某公司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阳极炭块,合同执行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25日,并标的物的技术性能及规格、材料标号、个重、数量、单价、违约责任等都进行了明确约定,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单重、数量以需方实收合格数结算。同时对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为:经验收合格后,供方提供16%的增值税发票,需方挂账后以壹票制,全额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结算(一年期)。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保质保量履行了合同义务,经验收合格供货数量为1174.64吨,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至2019年4月23日,原、被告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3361093.04……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某公司提供的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和对账函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合同与对账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诉讼请求所主张的事实。原被告具有合法的合同主体资格,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实属违约,被告应承担支付原告货款的违约责任。故原告关于被告支付货款3361093.04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合同义务,占用原告资金,给原告造成了实际的利息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原告按欠款总额3361093.04元×3.5……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某公司货款3361093.04元及违约金(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4.6%为标准计算(2019年4月24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欠款数额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赵小娟、孙婷婷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承办律师从交易习惯、履行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角度组织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逐项论证,相关代理意见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