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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7)青0104民初2161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西宁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7)青0104民初2161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4民初2161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存花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00元;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4日,原告某房地产公司)的介绍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被告所有的位于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西路(门牌已隐去)第15号楼2单元2322室,面积为135.88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原告,成交价格为750000元,签订合同时向被告傅某交付定金10000元,如有违约支付违约金1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10000元定金,由第三人代收。之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交付房屋,经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称房屋己出售给他人,已经履行不能,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被告傅某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该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提出其没有违约的意见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各方对此均无异议,且合同已无法履行,应予解除。第三人提出其代收定金并由其保管的意见有代收定金协议证实,代收事实应予成立。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在合同履行中单方面将房屋另售给他人,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应予解除,被告应当按约定承担原告律师费及违约金。被告提出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减少的意见,因原告在庭审中并未提交其损失的证据,且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属过高,被告提出减少的意见应予采纳,可适当减少。合同解除后,第三人应当向原告返还代收的定金。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原告杨某与被告傅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傅某给付原告杨某违约金100000元,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三、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告杨某返还定金10000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傅某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存花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承办律师从交易习惯、履行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角度组织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逐项论证,相关代理意见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