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QINGHAI YANHUI LAW FIRM

即可预约 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提交
青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例:(2017)青0104民初799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例:(2017)青0104民初799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4民初799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张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定的销售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购买家居的货款3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居然之家商城内的"顶固衣柜"店铺内订购家具一套,并于2016年6月19日签订《居然之家家具建材销售合同》,约定:家具价款30000元(其中定金5000元),并60天送货。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但被告未送货上门,后经多次催告,发现"顶固衣柜"店铺已停止营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审理中原告知道被告郭成是郭鑫的曾用名,且系同一人,故原告明确表示本案被告郭成系对同一人的重复起诉,故只请求判令郭鑫承担返还货款及支付违约金。被告居然之家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系对于郭鑫经营者身份的认定以及居然之家是否应当对郭鑫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的问题。居然之家与郭鑫签订《居然之家招商合同》载明该摊位号DS62-3-B-04租赁给郭鑫,主营品牌为顶固璧柜门。二被告间建立的是营业场地租赁关系。郭鑫、郭晓玲自认签订《居然之家家具建材销售合同》,收到原告货款30000元未退还的事实,并同意自愿返还拖欠原告的30000元货款,本院对于原、被告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予以认定。双方就原、被告签订《居然之家家具建材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原告足额支付家具款,已履行完毕其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60日内交付合同标的物,……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郭鑫、郭晓玲签订的《居然之家家具建材销售合同》;二、被告郭鑫、郭晓玲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甲货款30000元,并赔偿原告张某甲违约金9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7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郭鑫、郭晓玲共同负担387.50元。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承办律师从交易习惯、履行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角度组织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逐项论证,相关代理意见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