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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8)青01民终2010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西宁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8)青01民终2010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1民终2010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王鹏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某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某公司依约于2016年5月1日初向冶某交付了车辆,冶某购买的车辆是按整车出售,但是在车管所挂牌时车头和挂车分别挂牌,可独立使用,车头冶某一直使用至今,未提出质量问题,某公司,其主张挂车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是鉴定结论,虽鉴定结论可以证实挂车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但不能证实挂车根本无法使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冶某应当合理的行使选择权,其在继续使用该车头的情况下直使用、而不能证实挂车存在质……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46元由上诉人冶某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王鹏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买卖合同纠纷中,交货、验收、付款时间节点的证据固定至关重要。承办律师围绕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微信对账记录等证据,清晰还原了交易过程,有力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