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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公司辞退有补偿吗?哪些情形属于违法解除?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2 | 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小李入职某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作刚满2个月,公司便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口头通知小李不用再来上班,既没有说明具体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补偿。小李咨询:试用期被辞退有补偿吗?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解答】

试用期绝非用人单位的“随意解除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只有两种合法路径:一是依据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据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并应依照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必须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且录用条件应当在入职时已明确告知劳动者。如果公司拿不出证据,仅以“试用期不合适”为由口头辞退,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实务建议】

第一,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并载明理由,拒绝“口头辞退”;第二,注意保存劳动合同、录用条件说明、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成果及沟通记录等证据;第三,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结语】

试用期劳动者同样受法律完整保护,遇到“无理由辞退”不必忍气吞声,可以依法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