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系列案件概况
本系列共6份裁判文书,案由均为行政强制,由审理。系列案件案号包括:(2018)青行终107号、(2018)青行终108号、(2018)青行终110号、(2018)青行终106号、(2018)青行终111号、(2018)青行终112号。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该文件只是说明了“乐麦7号”冬小麦原原种扩繁基地建设项目得到了合法批复,其并不能证明所建种子晾棚为合法建筑,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建筑物若未取得相应审批手续进行建设,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即可视为违法建筑。原告还提出,根据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规定,原告修建的种子晾棚属设施农用地中的配套设施用地,按文件规定,此类用地只需备案即可,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种子晾棚的建设也无需办理审批手续。本院认为,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设施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不意味着在城乡规划区内修建建筑物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无规划部门许可,其修建行……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某公司负担。
五、批量案件办理要点
系列案件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等律师集中承办。行政诉讼中,审查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与程序合法性是代理工作的核心。承办律师从职权依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等维度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依法提出了针对性的诉讼主张。批量系列案件办理中,律师团队统一证据标准与诉讼策略,逐案核对当事人信息与标的金额,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显著提高了维权效率。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青海省城市(镇)规划“一书两证”核发管理办法》第二条、《青海省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起诉期限是多久?
答:一般应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问:民告官能赢吗?
答:行政诉讼有明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只要行政行为在事实、程序或法律适用上存在违法情形,法院可以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