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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行政诉讼诉讼案例:(2020)青0123民初956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行政诉讼诉讼案例:(2020)青0123民初956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23民初956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孙婷婷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无效;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房屋拆迁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在被告所处湟源二中周边新建商住小区,拆迁补偿按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即按被告现有房屋的房产证面积折算建还面积,差价多退少补。但在后续的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自己并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此次拆迁工作根本无权实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房屋拆迁协议书》无效。被告罗某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协议。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起诉和受理的问题,首先法律依据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次只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签订合同,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才适用本案由,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本案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符合相关规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11月5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无效。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孙婷婷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行政诉讼中,审查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与程序合法性是代理工作的核心。承办律师从职权依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等维度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依法提出了针对性的诉讼主张。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起诉期限是多久?

答:一般应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问:民告官能赢吗?

答:行政诉讼有明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只要行政行为在事实、程序或法律适用上存在违法情形,法院可以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