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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律师: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20)青02行终4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海东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律师: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20)青02行终4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2行终4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一、被上诉人乐都区公安局洪水派出所是否具有作出东乐公(洪)行罚决字[2019]1023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董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一、被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出具答辩状及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合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及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寻求救济。本案中,承办律师准确把握起诉条件与审查标准,为当事人制定了清晰的维权路径。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起诉期限是多久?

答:一般应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问:民告官能赢吗?

答:行政诉讼有明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只要行政行为在事实、程序或法律适用上存在违法情形,法院可以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