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行政确认案件((2019)青0105行初6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行政确认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05行初6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行政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的问题:一、原告郑某是具有主体资格、被告乐家湾政府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拆迁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人登记的名字虽然是原告的父亲郑贵章,但原告郑某作为房屋的家庭同住成员,与房屋的拆迁有利害关系,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具有本案的主体资格。被告乐家湾政府虽然受东川管委会的委托,但其参与了拆迁,且与被告东川管委会一起与原告的家庭成员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系本案的适格被告。二、关于原告在《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上签的真伪问题及签订时间问题原告作为乐家湾村(门牌……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行政诉讼中,审查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与程序合法性是代理工作的核心。承办律师从职权依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等维度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依法提出了针对性的诉讼主张。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征收补偿条例》第十条、《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第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起诉期限是多久?
答:一般应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问:民告官能赢吗?
答:行政诉讼有明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只要行政行为在事实、程序或法律适用上存在违法情形,法院可以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