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行政行为案件((2020)青0222行初15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行政行为
- 审理法院: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222行初15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行政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某日13时许,原告下地干活回家途经乐都区碾伯镇徐家沙沟十字路口处感觉累了坐下休息时,被四名身穿警服的人,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没有逮捕手续,未作任何说明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给原告打上背铐,使原告身体受到伤害,致原告发生心脏病昏迷。待原告苏醒时,身体异常疼痛,医生在指原告的人中穴,当时身穿警服的人也在场。后身穿警服的人又把原告带到派出所审讯,他们要强行让原告在他们制作的材料上签字按手印。遭原告拒绝后,又把原告带到另一间房里羁押至约23时,派出所的人把原告带到徐家沙沟十字路口附近后离去。后原告到医院治疗花去了很大费用,但由于家境贫困无钱继续治疗而未能治愈。原告至今腰、背、胳膊疼痛,腿子麻木、筋疼,眼睛受刺激后模糊看不清楚,心情激动经常发生心脏病。事情发生后,原告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2018年8月原告向海东市……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碾伯派出所传唤原告王某1的行为是否违法;原告王某1要求被告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给予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索赔的数额是否适当。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违法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及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寻求救济。本案中,承办律师准确把握起诉条件与审查标准,为当事人制定了清晰的维权路径。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起诉期限是多久?
答:一般应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问:民告官能赢吗?
答:行政诉讼有明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只要行政行为在事实、程序或法律适用上存在违法情形,法院可以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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