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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行政确认律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9)青01行终49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西宁行政确认律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9)青01行终49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行政确认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行终49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行政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万虹、丁倩茹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李生春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西宁市人社局作出的宁人社源认字[2017]04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于李生春死亡不予认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主要理由,一是同在值班D组的李啟林陈述,其本人当日没有值班,在家休息;二是根据《塔湾学校住校生值班工作安排表》推算,9月29日值班的应当是B组而非李生春所在的D组,所以不能认定李生春死亡当日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二审庭审中,经过进一步核实事发当晚值班教师张延森、李杰、王珍、李玲梅、王青玲等向西宁市人社局所作的证言,结合上诉人当庭提交的《塔湾学校住校生值班教师分工安排表》,能够证明事发当晚李生春是值班教师,按照“值班时间为48小时(住……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万虹、丁倩茹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行政诉讼中,审查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与程序合法性是代理工作的核心。承办律师从职权依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等维度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依法提出了针对性的诉讼主张。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起诉期限是多久?

答:一般应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问:民告官能赢吗?

答:行政诉讼有明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只要行政行为在事实、程序或法律适用上存在违法情形,法院可以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