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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源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这样判((2020)青0123民初653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湟源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这样判((2020)青0123民初653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23民初653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校、湟源县某公司拉拉口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二原告与被告签定的房屋借用合同;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17日二原告与被告签定了房屋借用合同书,被告借用拉拉口小学开办幼儿园。2019年年底在全县安全大检查期间,经某工程公司对该借用房通过鉴定确定为危房,2019年10月30日湟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湟源县教育局下达了《危险房屋通知书》,该局通知拉拉口小学房屋系危房严禁使用。2019年10月21日,湟源县教育局以源教(2019)337号文件对春苗幼儿园下达《危房限期搬迁通知》,但该园负责人拒不搬迁。原告向法院诉讼。被告湟源县春苗幼儿园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需要重新修建的事实,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房屋借用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合同中不仅仅包括一栋教学楼,还包括三栋砖混平房,以及整个校舍;合同中不存在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建设,所以证明不应该解除合同。原告对证据三性予以认可,但是对证明方向不认可,借用合同是2013年11月签订后,一栋是在鉴定为危房时已经拆除,剩余的一栋不能再使用是危房,只是在当做库房使用。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用合同关系的事实,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7日,原告某公司学校、湟源县某公司拉拉口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湟源县春苗幼儿园签订《房屋借用合同》,合同约定将原拉拉……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7日签订的《房屋借用合同》。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行政诉讼中,审查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与程序合法性是代理工作的核心。承办律师从职权依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等维度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依法提出了针对性的诉讼主张。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起诉期限是多久?

答:一般应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问:民告官能赢吗?

答:行政诉讼有明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只要行政行为在事实、程序或法律适用上存在违法情形,法院可以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