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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行政行为律师: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7)青27行初7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玉树行政行为律师: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7)青27行初7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行政行为
  • 审理法院: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27行初7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李香梅、马冠超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与旦某甲存在利害关系,依法追加旦某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旦某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玉树市政府副市长格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香梅、马冠超,玉树州政府副秘书长江永尼玛、康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尼某、杨某,第三人旦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8月25日,玉树市政府作出玉市政(2015)111号《关于旦某甲与旦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决定书》(以下简称《玉市政(2015)111号决定书》)。事实和依据:经调查核实,灾后重建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玉树藏族自治州结……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旦某乙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旦某乙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李香梅、马冠超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及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寻求救济。本案中,承办律师准确把握起诉条件与审查标准,为当事人制定了清晰的维权路径。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起诉期限是多久?

答:一般应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问:民告官能赢吗?

答:行政诉讼有明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只要行政行为在事实、程序或法律适用上存在违法情形,法院可以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