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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行政确认律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7)青01行初54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西宁行政确认律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7)青01行初54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行政确认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行初54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行政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是否适格主体;2.某公司房的行为是否合法;3.原告某公司房内的财物违法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1.某建设公司房的事实,于2017年7月31日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2017年8月2日前自行拆除,在原告对违法建设未自行某公司情况下,被告北区政府责令北区建设局牵头组织本案其他被告于2017年8月1日对原告的违法建设实施了某公司。期间,被告北区环保局调查认定原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被告北区国土局对原告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某公司房行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西宁市城北区建设局、西宁市城北区环境保护局、西宁市城北区国土资源局、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镇人民政府、西宁市城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西宁市城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8月1日对原告某工贸公司的厂房某公司行为违法。二、确认被告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西宁市城北区建设局、西宁市城北区环境保护局、西宁市城北区国土资源局、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镇人民政府、西宁市城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西宁市城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8月1日某工贸公司被某公司房内的财物的行为违法。……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及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寻求救济。本案中,承办律师准确把握起诉条件与审查标准,为当事人制定了清晰的维权路径。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影响评估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强制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常见问题(FAQ)

问: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起诉期限是多久?

答:一般应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问:民告官能赢吗?

答:行政诉讼有明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只要行政行为在事实、程序或法律适用上存在违法情形,法院可以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