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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刘某健康权纠纷怎么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解析(互助)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孔某某、刘某健康权纠纷怎么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解析(互助)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孔某某、刘某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223民初1385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存花、张万虹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支付医疗费8070元、误工费24000元(120天×200元/天)、护理费420元(6天×7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6天×120元/天)、营养费360元(6天×60元/天)、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5407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6日,原告与二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二被告将原告殴打致伤,被互助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多发软组织损伤;2、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3、右尺骨陈旧性骨折;4、Ⅱ型糖尿病。住院治疗6天,花去医药费8070元。2016年12月8日,互助县公安局对被告孔某某作出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款400元,对被告刘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孔某某、刘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双方为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的事实,但认为自己没有致伤原告。原告胳膊骨折是其丈夫致伤的,原告因胳膊受伤没有去上班,我们并未造成原告误工。且原告患……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原告李某某与其夫孔德明、姐姐李得某驾车追至被告孔某某家,以被告孔某某与原告李某某有男女关系为由论理,相互撕打中,二被告将原告李某某致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与其姐姐李得某首先撕打被告刘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二被告的民事赔偿责……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孔某某、刘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4950.76元。其余2121.75元由原告李某某自行负担;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存花、张万虹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及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寻求救济。本案中,承办律师准确把握起诉条件与审查标准,为当事人制定了清晰的维权路径。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起诉期限是多久?

答:一般应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问:民告官能赢吗?

答:行政诉讼有明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只要行政行为在事实、程序或法律适用上存在违法情形,法院可以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