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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票据纠纷诉讼案例:(2019)青0105民初3192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票据纠纷诉讼案例:(2019)青0105民初3192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05民初3192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袁富学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连带给付汇票票面金额3000000元及暂计利息64887.5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25日为64887.50元,利率4.35%);2.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10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5日原告通过背书的方式收到一张可转让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身份证号已隐去)(账号已隐去)。该某公司,某公司,票面金额3000000元,到期日为2018年12月27日。汇票可以转让。2018年6月27日某公司予以承兑,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经几被告连续多次背书转让最后的持票人为原告。2018年12月17日原告提示付款后,某公司不予签收。原告认为其作为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后可以依法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四、裁判结果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某石油公司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0元,已减半收取15700元,某石油公司某公司。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袁富学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时,持票人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并取得拒付证明,否则可能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本案中,承办律师围绕票据时效、背书连续性、基础交易关系等抗辩点逐一组织证据予以回应,为持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权提供了有力支撑。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常见问题(FAQ)

问: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拒付,持票人该怎么办?

答:应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并留存拒付证明,随后可向出票人、承兑人及全部前手行使追索权,主张连带清偿。建议尽早委托律师固定证据、选择管辖法院。

问:票据追索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为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务必在时效内主张权利。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