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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例:(2019)青0102民初1291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例:(2019)青0102民初1291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02民初1291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浩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36000元(320000×2%×56个月=33600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7月1日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2万元,约定于2014年7月10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了借款32万元,被告仅还款2万元,尚欠30万元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董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为:证据一、借条,意在证明:1.被告于2014年7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被告向原告借款的金额为320000元;3.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证据二、短信记录,意在证明,原告于2014年7月1日16:04,向被告转账20万元,同日16:08再次向被告转账10万元;证据三、短信……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以下事实可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从原告处借款32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后被告还款20000元,尚欠300000元未还。双方在借条中对借款利息未作约定。本院认为,因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在接到诉状后,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未提出异议,原告所出示的证据及陈述可以确认。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其主张成立,应予支持。因双方对借款利息未做约定,原告所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即为300000×6%/年÷12个月×56个月=84000元。据此,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董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胡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逾期还款利息84000元,上述合计384000元。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浩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司法实践中,大额民间借贷仅有转账记录而无借条,或仅有借条而无交付凭证,均可能面临败诉风险。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补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方式弥补了证据短板,为出借人主张权利奠定了坚实基础。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常见问题(FAQ)

问: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起诉要回借款吗?

答:可以起诉,但需补强借贷合意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可帮助您梳理证据链。

问:民间借贷的利息法院支持多少?

答: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司法保护上限,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