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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间借贷纠纷律师: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这样判((2020)青2221民初1636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民间借贷纠纷律师: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这样判((2020)青2221民初1636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2221民初1636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412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认识,系朋友关系。被告以家中亲属去世、农村建房拆迁等事由多次从原告处借款,原告通过给付现金及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陆续向被告出借15万余元。2020年3月,原告通过微信将被告借款总金额统计并要求被告偿还,被告对借款事实及金额不持异议,但因经济困难为由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张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4日至2020年2月16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50笔现金,其中被告确认已收钱49笔,金额共计84128元,其中2019年11月1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0000元,但无被告确认已收款记录。2020年3月原告通过微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至今未偿还。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现金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2019年11月1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0000元无被告确认已收款记录,该笔转账缺乏完整性,对被告收款的事实无法认定,故原告向被告出借现金金额应认定为84128元。原告向被告主张借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高某的借款84128元;二、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核心在于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的双重证明。承办律师围绕借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并针对被告提出的"款项系其他往来"等抗辩逐一举证反驳,维护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起诉要回借款吗?

答:可以起诉,但需补强借贷合意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可帮助您梳理证据链。

问:民间借贷的利息法院支持多少?

答: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司法保护上限,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