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8)青01民终259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1民终259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王浩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马某与韩某甲均认可除了借款关系外,双方还存在合作承揽工程及装载机租赁合同关系,而且韩某甲认可马某在双方合作的工程中负责工地管理,并负责发放工资,某公司亦在给马某支付款项。而韩某甲、韩某乙提交的所有付款中,除了韩某甲及其子韩某乙付款外,还包括韩某甲的其他子女、某公司、韩某甲的朋友、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均在不同时间支付过款项,所以除非支付的款项明确注明用途是偿还借款或马某与韩某甲、韩某乙均认可偿还借款外,所有支付的款项均无法明确无误地认定为即是偿还马某的借款。在韩某甲、韩某乙提交的所称偿还借款的款项中并无一笔注明偿还借款,马某也不认可是偿还借款,所以在双方还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亦需要向马某支付款项的情况下,不能仅仅因韩某甲、韩某乙辩……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2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二、韩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马某借款415400元;三、驳回马某主张支付利息及韩某乙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王浩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民间借贷案件的核心在于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的双重证明。承办律师围绕借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并针对被告提出的"款项系其他往来"等抗辩逐一举证反驳,维护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起诉要回借款吗?
答:可以起诉,但需补强借贷合意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可帮助您梳理证据链。
问:民间借贷的利息法院支持多少?
答: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司法保护上限,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