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018)青0102民初87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102民初87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00元,并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628333.39元(自2015年4月16日至起诉之日,扣除已归还利息1000000元)并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当庭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600000元(自2016年12月16日至2018年3月16日),并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原告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被告以公司缺乏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双方于2015年4月16日签订《借款协议书》,经双方协商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利息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张某对此进行担保。原告在签订协议书后当日通过某银行银行以银行存账的方式向被告转款2000000元。自2015年6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依约向原告每月支付借款利息50000元,共支付利息850000元。201……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与被告孔某于2015年4月16日达成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孔某以向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已实际还款6000000元,超付借款的抗辩理由违背常理,且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孔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按年利率24%主张自2016年12月16日至2018年3月16日借款利息600000元有理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到期后,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某房地产公司、被告张某作为借款协议的担保方按照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唐某的……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某借款2000000元、利息600000元,合计2600000元;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被告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核心在于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的双重证明。承办律师围绕借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并针对被告提出的"款项系其他往来"等抗辩逐一举证反驳,维护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起诉要回借款吗?
答:可以起诉,但需补强借贷合意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可帮助您梳理证据链。
问:民间借贷的利息法院支持多少?
答: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司法保护上限,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