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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借款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这样判((2020)青2701民初206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玉树借款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这样判((2020)青2701民初206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2701民初206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74683.00元,并支付利息10393.63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为朋友关系,2018年9月起被告因装修房子购买家具为由,向原告通过微信陆续借款29900.00元。被告于2018年1l月及12月分别以赎回本人名下抵押在别人名下汽车为由,借用原告名下的信用卡两张,在西宁以划卡及取现方式分别借用了9673.00元及35110.00元整两笔款项,款项由被告使用。后因被告无法偿还信用卡欠款,由原告代为偿还。被告于2018年12月27日由于工程资金走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被告向原告多次借款且并不按时还款,现被告尚欠付原告共计174683.00元。被告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还款期限到期后,尕某依然没有还款意图,并在沟通中明确拒绝还款,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其恶意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利息。综上所述,为了维护……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尕某向原告刘某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是有效的借款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刘某已向被告尕某支付了借款共计174683.0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借条、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招商银行回执、电话录音、交通银行及中信信用卡消费账单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利息10393.63元,因双方未作任何约定,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庭提交任何证据,故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交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尕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借款17468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司法实践中,大额民间借贷仅有转账记录而无借条,或仅有借条而无交付凭证,均可能面临败诉风险。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补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方式弥补了证据短板,为出借人主张权利奠定了坚实基础。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起诉要回借款吗?

答:可以起诉,但需补强借贷合意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可帮助您梳理证据链。

问:民间借贷的利息法院支持多少?

答: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司法保护上限,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